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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小知识系列九 --住院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的起付标准是指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始标准,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我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城镇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退休人员92%);三级医疗机构85%(退休人员87%)。转往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
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